今日,2021年3月1日,已經有新一批環保法律法規,以及環境規范和標準正式實施了,快來了解一下:
1、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違反本法規定,在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的;在長江干流岸線三公里范圍內和重要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的;違反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規定進行生產建設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4、《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
經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于2020年10月29日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優化現有綠色信貸產品,創新綠色信貸品種,推廣新能源貸款、能效貸款、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權質押貸款等能源信貸品種,創新綠色供應鏈、綠色園區、綠色生產、綠色建筑、個人綠色消費等綠色信貸品種,降低綠色信貸資金成本,擴大綠色信貸規模。
5、合肥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市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在前期垃圾分類強制入軌期間,街道(鄉、鎮)應當至少配置3名督導員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工作;社區(網格)至少配置1名生活垃圾分類專管員;小區按每300-500戶配置指導員和志愿者各2名,指導員經培訓后上崗。
6、六盤水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2020年12月31日六盤水市第八屆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對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廢舊家具、廢棄電器產品等大件垃圾進行規范回收利用。
7、昆明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燃區內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8、鹽城市飲用水安全保護條例
2020年11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單位供水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由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9、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明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清掃、分類收集、分類轉運和處理各個環節的操作規范及具體規定,創新提出“市場化運作、產業化發展”思路,并將垃圾分類生態補償、總量控制、信用管理等。
10、江西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實施辦法
經江西省商務廳2021年第1次廳黨組(擴大)會審議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本實施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的企業,應當在2022年9月1日前向省商務廳申請重新進行資質認定。通過資質認定的,換發《資質認定書》;未通過資質認定的,注銷其《資質認定書》。
11、紹興市大氣污染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辦法(試行)
列入紹興市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持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排污單位發生大氣環境污染事故的;因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致使周邊大氣環境或其他生態環境受到重大損害的;其他符合《紹興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情形可以依法追究大氣污染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12、濟寧市水環境保護條例
2021年1月28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3、淄博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2021年1月13日發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明確了征收主體和范圍;明確了污水處理費的繳納義務人包括向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設施與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污水、廢水和雨水的管網、溝渠、河渠、泵站、起調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并代征,并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不再另行開具山東省財政票據(電子);按照“按月征收、全額上繳”的原則,明確、細化了污水處理費代征單位、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收繳污水處理費的方式和時間要求。
14、聊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 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焚燒生活垃圾的,由 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15、濱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
明確了適用范圍和處置原則;明確了政府責任和部門職責;明確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的條件;明確了建設工程、拆除工程、小型建筑工程、裝飾裝修等建筑垃圾的排放要求,同時對運輸車輛和消納場所日常運行作了規定;規定了建立建筑垃圾處置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實行聯單、收費管理制度,健全日常巡查、信用評價懲戒機制;積極倡導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置了7條罰則,加大了對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處罰。
16、渭南市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2020年11月26日經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違反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拒不停工的,由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17、懷化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2020年11月27日經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取締。
18、漳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進一步明確政府責任的同時,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實行大氣環境質量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進行了相應規定,并建立起網格化監管、協作配合和聯合執法等多項機制。針對可吸入顆粒物、細顆粒物、臭氧超標的實際情況,從多個環節對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的防治提出具體要求,進一步細化了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的防治。
19、溫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原《溫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溫政令〔2011〕130號)同時廢止。
修訂明確了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部門具體的職責分工,部門更多,職能描述更加具體到位,另外還有“其他部門按照‘管行業,管環保’的原則,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的兜底條款;措施要求更加精細;主體責任更加突出;監督考核更加具體。
20、關于制定臺州市區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的通知
自2021年3月1日起,臺州市區根據生活垃圾“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原則,收取生活垃圾處置費。
居民收費標準為每戶每年40元,包括20元用于清掃保潔、收集、清運至中轉站經費;10元用于環衛對垃圾的清運經費;10元用于垃圾處置經費。非居民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實行超量加價收費,基準量及以內的,每噸150元(自運每噸100元);超出基準量的,每噸225元(自運每噸150元)。化糞池清運處置費為每噸100元,化糞池管道疏通費為每只每次100元。
未按照分類標準分別投放的單位或個人,將在征收費用基礎上,加收20%的二次分類分揀費用。
21、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實施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的決定
本決定所稱七河流域是指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涑水河、大清河(唐河、沙河)等七河干流及其支流匯水面積內的水域和陸域(含出露帶在流域范圍內的巖溶泉域,以及跨流域向七河補水的水源和輸水工程沿線管理范圍)。
*環境保護標準:
1、《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部分 總則》(HJ 442.1-2020)
2、《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二部分 數據處理與信息管理》(HJ 442.2-2020)
3、《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質監測》(HJ 442.3-2020)
4、《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積物監測》(HJ 442.4-2020)
5、《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質量監測》(HJ 442.5-2020)
6、《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監測》(HJ 442.6-2020)
7、《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監測》(HJ 442.7-2020)
8、《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對近岸海域水環境影響監測》(HJ 442.8-2020)
9、《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應急與專題監測》(HJ 442.9-2020)
10、《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第十部分 評價及報告》(HJ 442.10-2020)
11、《水質 硝基酚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HJ 1150-2020)
12、《5G移動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環境監測方法(試行)》(HJ 1151-2020)
13、《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輸變電》(HJ 24-2020)
14、《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輸變電》(HJ 705-2020)
15、《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廣播電視》(HJ 1152-2020)
其他:
1、《工業用水定額:造紙》
2、《工業用水定額:棉印染》
3、《工業用水定額:毛紡織》
4、《工業用水定額:乙烯》
5、《工業用水定額:白酒》
6、《工業用水定額:啤酒》
7、《工業用水定額:酒精》
昆明市地方標準:2月1日發布,3月1日起實施
1、《工業企業廢水氮、磷污染物間接排放限值》DB5301/T 49-2021
現有工業企業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18個月后,新建工業企業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3個月后,執行表1規定的氮、磷污染物間接排放限值。
2、《餐飲業油煙污染排放要求》DB5301/T 50-2021
3、《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5301/T 51-2021
4、《中藥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B5301/T 52-2021
海南省地方標準《水泥工業污染控制標準》DB46/524-2021
新建(含改建、擴建)企業于3月1日起執行,現有企業大氣污染物有組織源排放限值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河北省《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DB13/2171-2020)
適用于處理規模在5m3/d(含)~500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規模在500m3/d(含)以上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所在流域有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相應流域排放標準執行;沒有流域排放標準的,按照GB 18918執行。
另,除了3月*日外,月內還有一批法規標準將陸續生效。
1、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規范管理和依法處置的意見
2021年3月15日起正式實施,要求進一步規范固廢產生、運輸、貯存、利用、處置等行為,完善固廢信息化監管系統,全面落實責任,建立“線上監管+線下執法”監管機制,確保固廢依法處置,維護生態環境安全。
2、《固定污染源廢氣 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譜法》(HJ 1153-2020)
3、《環境空氣 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譜法》(HJ 115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