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山市查處一起廢水偷排案件并發布,希望各企業引以為戒。詳情如下: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15日晚,中山市坦洲鎮生態環境保護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有工廠偷排廢水到河涌。當晚,中山市坦洲鎮生態環境保護局*時間安排執法人員到投訴地點進行排查,重點排查涉水企業,并初步確定目標企業。
經查該企業設有一個金屬結構制造項目,已獲得工商營業執照并辦理環保相關手續,環評批復規定該企業清洗工序產生清洗廢水,清洗廢水外觀與群眾投訴一致。
現場檢查時,中山市坦洲鎮生態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發現該企業現場設有7個水池,靠近廢水收集池側的第二個清洗池臨時設置一個潛水泵和塑料膠管,塑料膠管通過圍墻伸至廠界外,清洗廢水通過潛水泵和塑料膠管排至河涌。該清洗池尺寸為3.6米*1.5米*1.5米,液位痕跡約1米,池中剩余廢水較少,排出廢水約5噸。清洗池剩余廢水表面有白色泡沫,河涌水也有白色泡沫,兩者水質外觀一致。對此,執法人員現場委托監測單位對清洗池中剩余廢水和河涌進行采樣監測,對現場拍照取證,并制作現場筆錄。
2022年3月16日,執法人員針對該企業涉嫌實施利用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對該企業的一個清洗工序配電箱予以查封,案件相關資料已移交坦洲鎮綜合執法局作進一步處理。
以案說法
1、該企業上述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
2、該企業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3、該企業上述違法行為適用《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行政拘留情形。
4、暗管是指通過隱蔽的方式達到規避監管目的而設置的排污管道,在認定“暗管”時,應作廣義理解,而不應局限于“埋入地下”或者“暗藏”的排污管道,也包括地上的臨時排污管道或其他未經依法申報的管道。
案件啟示
企業在日常管理中一定要深入學習環保法律法規,健全環境管理制度,加強員工日常培訓考核,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切實履行企業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下一階段,中山市坦洲鎮生態環境保護局將會繼續加大執法力度,嚴查嚴打,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警示一起,切實形成嚴打環境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