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公布執法典型案例 關注了哪3類排污許可問題?
來源:科柏盛環保 發布時間:2022-04-14
4月11日,生態環境部通報生態環境執法排污許可領域8個典型案例。近日印發的《關于加強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為《指導意見》)中明確指出,要加強典型案例發布宣傳,擴展典型案例應用,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作為《指導意見》出臺后公開的*批典型案例,這8個案例主要關注了哪些問題?對于這些問題,《指導意見》中又有哪些具體部署?
無證排污仍然存在
“十三五”時期,全國生態環境系統積極推動排污許可制度改革,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加快生態環境制度銜接融合,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
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副司長、一級巡視員汪鍵介紹,截至2022年3月,排污許可管理平臺已將329.28萬個固定污染源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范圍,基本實現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
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然而在當前,無證排污現象仍然存在,通報中便有相關案例:江西省贛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江西黑之寶生態農牧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廢水總排口未安裝自動監測設施,且未依法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此外,典型案例中也涉及以欺騙手段取得排污許可證的行為。浙江省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平湖分局例行檢查時發現,平湖市新埭鎮家華拋光氧化廠在提交排污許可申請時未如實申報鎳污染物排放情況,使用熱水封孔工藝代替含鎳封孔工藝隱瞞事實,以欺騙手段取得排污許可證。
《指導意見》強調,要加大執法力度,優化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進一步構建企業持證排污、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共同監督的生態環境執法監管新格局。
加強監管確保按證排污
生態環境部執法局督察專員李天威告訴記者,截至2021年年底,共查處各類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行政處罰案件3500余件,罰款金額3億余元。
“排污許可證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其對排污的總量、濃度、排放方式等內容進行具體規定,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但在實際執法過程中發現,不按證排污的排污單位數量依舊不少。”李天威說。
典型案例中,江蘇省蘇州市嘉詮精密五金電子(蘇州)有限公司對氮磷廢水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單獨收集處理后回用,而是混入綜合廢水一同處理,且綜合廢水處理設施加藥裝置未正常運行,導致混合后的廢水未經有效處理即排入黃埭污水處理廠。重慶市國豪食品有限公司污水總排口外排廢水的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濃度均超過其排污許可證中執行的濃度限值。
如何讓排污證制度成為一個有牙的“老虎”?去年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司長劉志全指出加強事中事后的監管是排污許可制度落到實處的重要的保障。
《指導意見》明確,針對未按證排污等違法違規行為,將加大查處力度,對偷排偷放、自行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和故意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惡意違法行為將依法嚴懲重罰,綜合運用停產整治、按日連續處罰、吊銷排污許可證等手段依法嚴懲重罰。
哪類情形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在通報的典型案例中,除去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還包括一些危害后果輕微的違法行為:
廣東省肇慶市珊西五金工藝(肇慶)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海南省海口市海南中升之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未按時提交2020年季度及年度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黑龍江華豐煤化工有限公司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設施運維記錄、運行臺賬存在記錄不全的問題,遼寧省大連市浙嶺(大連)水產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排污登記。
生態環境部執法局相關同志告訴記者,針對此類不會填、沒報告、有瑕疵等程序性問題,考慮到其危害后果輕微,在具體案件執法過程中秉持減輕處罰的原則。而這四起案件的處罰金額也證實了此種說法:四起案件的處罰金額均不超過五萬元,相較于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動輒二三十萬的處罰金額大大降低。
這樣的處罰符合《指導意見》中的規定。《指導意見》明確指出對初次實施未依法填報排污許可登記表、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數據不全、未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或未按規定公開信息等違法行為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鼓勵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對排污許可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基準進行細化量化,進一步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