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個!浙江發布化學纖維大氣污染物排放地標
來源:科柏盛環保 發布時間:2023-02-16
為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加強浙江省化學纖維工業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進企業生產工藝、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和可持續發展,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近日正式印發實施《化學纖維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2563—2022)(以下簡稱《標準》)。
據了解,浙江是化學纖維生產大省,自2002年以來產量一直位居全國*,該行業也一直是浙江重點治理行業之一。此前,國內尚未有針對化學纖維工業的大氣污染物控制專項標準,援用的相關標準存在行業針對性不強、行業特征污染因子缺失或綜合排放標準限值過于寬松等問題,已不能滿足浙江對行業VOCs污染控制要求。
《標準》規定了化學纖維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等,為浙江化學纖維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定了標準、立了規范,是全國*個化學纖維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
《標準》適用于《*經濟行業分類》中規定的化學纖維制造業,包括纖維素纖維原料及纖維制造、合成纖維制造和生物基材料制造等行業。按化學纖維產品類型對工藝廢氣進行了差異化設置,增加了行業有機特征污染物和油霧指標,具體項目包括顆粒物、油霧、臭氣濃度、非甲烷總烴、總揮發性有機物等5項基本控制項目;乙二醇、乙醛、甲醛、己內酰胺、二甲基乙酰胺等11項特征污染物控制項目。
《標準》明確,在指標限值方面,相同指標不低于*相關標準的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同時為加強VOCs排放總量控制,明確了污染物處理設施*低去除效率要求,并針對因安全等因素而無法進行廢氣處理設施進口濃度實測的現有企業,提出可采用物料衡算或其他等效方式確定處理效率。
作為對大氣污染物監控的要求,《標準》指出,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和HJ 1139 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訂監測方案,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且,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此外,《標準》明確,新建企業自2023年1月30日起執行。現有企業給予一年的過渡期,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現有企業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要求寬于《標準》的,應當在《標準》實施之日前依法變更排污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