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更新環評文件編制標準,專家需對建議負責
來源:科柏盛環保 發布時間:2023-07-31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行為,保障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維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市場秩序,生態環境部組織修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文件,完成了修訂征求意見稿,目前正在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3年8月24日。
總則部分,修改前7條,修改后7條,其中修改3條。新增“強化全過程溯源和責任追究,嚴懲弄虛作假”要求,并強調“專家應當對其提出的專家意見負責;審批部門應當嚴格依照行政許可實施規范和辦事指南,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審批部門及其委托的技術評估機構承擔相應責任”,責任溯源流程進一步完善。另,“編制人員應當具備專業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內容進一步擴充,需要“取得相應專業的學歷證書或者具有相關行業的從業經歷,按照繼續教育有關規定定期參加專業技術培訓”。
值得注意的是,在責任部分,修訂版中特別提出,“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經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所列問題的,實施監督檢查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專家,給予公開通報并抄送所在單位,責令退回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擔任專家;情節特別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專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