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惡臭氣體,處罰同時需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責任
來源:科柏盛環保 發布時間:2023-09-07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9日、30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宜興市某公司突擊夜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的屠宰車間、待宰圈的窗戶未關閉,且屠宰車間南側墻壁上安裝有五個排風扇,用于對車間進行通風換氣,廠區內異味明顯,未采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規定的措施,防止惡臭氣體的排放。
另查明,該單位主要從事生豬屠宰,其“年屠宰生豬25萬頭項目”于2018年11月19日通過原宜興市環保局的環評審批,于2020年12月24日通過自主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其大氣污染物主要為待宰圈(豬舍、豬圈)、屠宰車間和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惡臭氣體(氨、硫化氫)。
市生態環境局對本案開展了行政處罰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一案雙查”,現場填寫了《涉嫌大氣環境損害現場調查表》和《無錫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意愿反饋單》,經綜合認定確定本案生態損害賠償總金額為33890元,該單位在立案查處過程中表示自愿承擔本案生態損害賠償責任,通過植樹綠化形式彌補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處理結果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百一十七條*款第(八)項和《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并將該單位積極配合生態環境損害調查、主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情況作為從輕、減輕處罰的認定依據,在告知處罰金額的基礎上減少2萬元罰款,*終本案處罰款人民幣14300元整。
案件點評
惡臭,通常是指一切刺激嗅覺器官引起人們不愉快及破壞生活環境的氣體物質,如硫化氫、甲硫醚、二硫化碳等。惡臭對人的呼吸系統、循環系統、消化系統、內分泌系統、神經系統都有不同程度的損害,輕則使人們惡心、頭痛、不安、憂郁、失眠、食欲減退等,重則刺激人體引起眼結膜炎、記憶力減退、胸痛、咳嗽、呼吸道病變,嚴重中毒甚至使人昏迷、死亡。從來源看,主要為農牧業惡臭、工業惡臭、城市公共設施惡臭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均對排放惡臭氣體提出要求,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對不可避免有惡臭氣體排放的,應當按照相應的凈化裝置,或者采取高溫燃燒、催化燃燒、活性炭吸附、清水加除臭劑進行淋洗等方法清除惡臭,防止惡臭氣體的排放,減少對公眾健康的影響。
本案中該單位生豬屠宰車間容易產生惡臭氣體,不僅影響企業環境和員工的健康,也對周邊生態環境造成一定污染。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材料來看,該單位每年屠宰生豬數量龐大,屠宰過程中產生的大量血漬、皮毛、內臟、糞便等在有限的屠宰車間內堆放,容易產生惡臭氣體。該單位雖然安裝了排風扇,但車間和待宰圈的窗戶未關閉,且未采取有效的廢氣處理措施,致使車間內的惡臭氣體排放到外環境中,對廠區周邊環境造成了污染。本案中的單位作為民生企業,本應在服務民生的同時加強環保管理,卻輕視了惡臭氣體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是對員工和周邊群眾身心健康的不負責,也是企業社會主體責任缺失的表現。
企業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中,應當結合自身生產的具體情況,根據建設項目相關要求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載明的具體措施,配備符合條件的污染物處理設施,防止惡臭氣體等污染物對生態環境的影響。若單位或個人違反*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除需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外,同時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二條*款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百一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千二百三十四條 違反*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供稿|無錫市局法規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