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紹興生態環境通報一起污水站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案。
稀釋排放廢水被刑拘
2023年11月1日,上虞分局執法人員在污染源自動監控專項執法檢查中發現,位于上虞區曹娥街道的紹興某制造有限公司污水站正在運行,污水外排口正在排放污水,有一根紅色軟管自消防用水口連接處向二沉池溢流溝泵入清澈透明的水,涉嫌外排廢水稀釋排放的嫌疑。執法人員立即深入現場,對該企業污水站運行狀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以及在線監控數據情況詳細勘察,同時對相關廢水池水樣進行采樣監測,監測站積極配合連夜分析執法水樣,發現企業稀釋前廢水化學需氧量濃度為720mg/L,超標44%,而注水稀釋以后的排放池廢水化學需氧量濃度為447mg/L,現場在線監測化學需氧量濃度為440mg/L。
上虞分局執法人員第一時間對接公安機關,聯合快速攻堅,最終調查核實,該公司作為重點排污單位,其污水站管理人員因發現二沉池出水有超標情況,在線數據有超標趨勢,便擅自做主通過注入低濃度的消防水,來稀釋外排廢水濃度,以達到在線監控化學需氧量低于500mg/L的目的,該行為已經構成通過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等污染物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該公司上述環境違法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一條第七項“重點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的定罪要求情形,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五條,已移送公安,目前已刑拘1人。
實施細則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七)重點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提醒提示: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是加強生態環境監管、提升非現場執法能力、落實排污單位治污主體責任的重要抓手,但部分企業企圖以惡意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方式以達到實現達標排放,應予以嚴厲打擊。該案件是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針對此類情形辦理的典型案件,對相關企業有一定的震懾意義。同時,在此類案件辦理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應聯勤聯動,共享執法信息,共同分析研判案情,合力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稀釋排放在法律中的規定
1、生態環境部復函
關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有關“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關法律責任適用問題的復函
環函〔2008〕308號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有關“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關法律責任適用的緊急請示》(滬環保法〔2008〕415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實際工作中,“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多種情形,我部認為,以下幾種情形可以理解為屬于“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將廢水進行稀釋后排放;
2.將廢水通過槽車、儲水罐等運輸工具或容器轉移出廠、非法傾倒;
3.在雨污管道分離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廢水;
4.其他擅自改變污水處理方式、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廢水等規避監管的行為。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筆者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原第七十五條現為第八十三條。
2、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二條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公治〔2014〕853號)
第六條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偽造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動監測儀器設備的監測數據,包括以下情形:
(一)違反國家規定,對污染源監控系統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或者對污染源監控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二)破壞、損毀監控儀器站房、通訊線路、信息采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采樣泵及其它監控設施的,以及破壞、損毀監控設施采樣管線,破壞、損毀監控儀器、儀表的;
(三)稀釋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擾監測數據的;
(四)其他致使監測、監控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