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地方標準《汽車維修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DB34/4808-2024)和《制鞋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4/ 4809-2024)。兩項標準均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汽車維修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DB34/4808-2024)
本文件規定了汽車維修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以及實施與監督。
本文件適用于現有汽車維修經營者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適用于從事油罐車、化學品運輸車等危險品運輸車輛維修的經營者。汽車維修經營者排放惡臭污染物不適用本文件,按照相應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
一、《標準》的制定背景
答:揮發性有機物(VOCs)作為臭氧和細顆粒物的重要前體物,是大氣污染防控的關鍵一環。汽車維修行業是VOCs的主要排放源之一,伴隨汽車保有量的急劇增長以及汽車修理養護需求的日益擴大,汽車維修行業的大氣污染物控制面臨著較大挑戰。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安徽省“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特別提到要“加強汽修、干洗、餐飲等生活源VOCs綜合治理”。目前,我國還未針對汽車維修行業出臺專門的VOCs排放標準,但已有省市專門針對汽車維修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出臺相應的地方標準。為推動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戰略實施,貫徹落實《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安徽省“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要求,加大汽車維修業大氣污染治理力度,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制定《汽車維修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二、《標準》的制定過程
答:2022年10月,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下達2022年第三批安徽省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該標準正式立項。安徽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牽頭起草安徽省《汽車維修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編制組收集國內外相關排放標準、污染物控制技術、安徽省汽車維修行業發展情況等資料,赴汽車維修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商會及部分汽車維修企業、汽車制造企業進行實地調研。2023年4月,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標準文本及編制說明進行修改完善,并向省直部門、廳內處室、各市生態環境局、行業協會、省內部分典型企業,以及江蘇、浙江、上海等地的主管廳局征求意見。2023年12月,本標準通過技術審查。2024年3月安徽省人民政府批準,2024年4月7日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
三、《標準》的適用對象
答:《標準》適用于現有汽車維修經營者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不適用于從事油罐車、化學品運輸車等危險品運輸車輛維修的經營者。汽車維修經營者排放惡臭污染物不適用本《標準》,按照相應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
四、《標準》的主要內容
答:《標準》主要內容有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等6個部分內容,規定了汽車維修行業大氣污染物有組織排放限值、廠區內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限值以及汽車維修行業大氣污染物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五、《標準》實施的時間
答:在實施時間方面,新建企業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現有企業排氣筒設置要求、工藝措施與管理要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涂料VOCs含量限值要求、有組織排放控制和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
六、《標準》制定后,如何確保順利實施
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標準》實施后,現有企業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與本《標準》不一致的,應當在《標準》規定生效的時限前依法變更排污許可證;國家出臺相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涉及本《標準》未規定的項目或排放控制要求嚴于本《標準》時,應執行國家相應標準要求。
《制鞋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4/ 4809-2024)
本文件規定了制鞋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文件適用于制鞋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一、《標準》制定的背景
答:在國務院印發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和《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中,均要求推進重點行業的VOCs綜合治理。安徽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環境管理技術規范》明確制鞋工業作為全省涉VOCs5大領域14個工業行業之一,要堅持“源頭防控、過程管理、末端治理”治污路線,實現科學治污、精準治污。為持續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以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亟需制定我省制鞋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二、《標準》的制定過程
答:為深入推進大氣污染防治,進一步控制制鞋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提高大氣污染物管控水平,2022年10月,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通過,《標準》正式立項,安徽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牽頭成立專門的編制組。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對全省制鞋工業生產工藝水平、污染物排放狀況、廢氣治理技術等開展調研分析,收集國內外相關制鞋行業污染物排放限值,與行業專家、企業代表等座談交流,對廢氣治理技術改造進行經濟技術可行性分析。2023年3月,編制完成《標準》(初稿)并組織專家論證會,根據專家論證會意見修改完善后,征求生態環境部、長三角其他3省(市)生態環境部門、省內16個市生態環境局、省直有關單位、省生態環境廳內各處室、各行業協會和多家省內代表性企業意見。2023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在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2023年12月26日,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召開標準技術審查會,根據技術審查會意見修改完善后,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和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7日聯合發布。
三、《標準》的適用對象
答:《標準》適用于制鞋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四、《標準》的主要內容
答:《標準》規定了制鞋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和監督等相關規定,圍繞“加嚴有組織排放限值、增加無組織管控要求、強化污染物監測要求”三個方面制定。在有組織排放管控方面,依據行業污染物排放特征,除對顆粒物、非甲烷總烴等常規因子控制外,還設置對環境空氣質量影響顯著的苯、苯系物、臭氣濃度、1,2-二氯乙烷等特征污染物限值,以及燃燒裝置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限值和基準含氧量。在無組織排放管控方面,對廠區內和企業邊界污染物排放同時提出限值要求,依據國家標準并結合行業特點,提出制鞋工業在刷膠、貼合、清洗、烘干等產生大氣污染物工藝環節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并對臺賬記錄明確具體規定。
五、《標準》實施的時間
答:在實施時間方面,綜合考慮意見征集、制鞋工業企業升級改造所需時間,明確新建企業自2024年7月1日起執行,現有企業給予一定的改造過渡期,自2025年7月1日起執行。
六、《標準》制定后,如何確保順利實施
答:(1)由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2)給現有企業預留1年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的改造時間。(3)標準實施后,如果新發布的國家行業標準中大氣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嚴于本標準的,將按相關標準相關要求從嚴執行。